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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该草案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了很大调整。 另一方面,加大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范围和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减少了惩罚的任意性,进一步完善了惩罚的手续,缩小了惩罚的自由裁量幅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引起了媒体的竞争报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很多人认为治安处罚法的制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持公共利益,但也有不少人对草案的具体规定提出了
的讨论意见,担心公安机关的权力扩张可能会损害公民权利的结果 但是,国民对草案表示极大的关心,草案的复印件只向媒体的零星公开了一部分,草案的全文至今还没有向社会公开。

【财讯】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能否全文公开

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行业,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与平民生活的密切程度是其他法律无法比拟的。 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适时公开《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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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这符合立法的要求和我国立法工作的实践。 立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的从业机构。 在我国以往立法的实践中,对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特别是人民大众普遍关心的法律草案,也以公布给社会进行全民讨论的方法听取过各方面的意见。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表了宪法草案和集会示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等多项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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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了村委会组织法草案、合同法草案、土地法修改草案,征求了全社会的意见。

这种做法受到各方普遍欢迎,多个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体积极发表自己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村委会组织法案公布征求意见后,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收到人民541封信 实践说明这是比较有效的好方法。 因此,立法总结立法的实践经验,确定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经过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立法实施后,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发出通知,全文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广泛征求了对婚姻法的编纂意见。 通知发出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纷纷来信赞成婚姻法的编纂,提出了大量的编纂意见和建议,对婚姻法的制定发挥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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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这也是执行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提出依法治国的方案和深入人们心中,实行“开门立法”,逐步提高公民对立法的参与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人民群众参加立法活动,是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后者依法履行立法责任,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 但是,在利益日益多样化的现代社会中,光依靠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立法有时难以真实和全面地反映公共不同的利益要求,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公共意愿和要求,建立了其他补充机制 因此,产生了公开立法提案、公开法律案征求意见、进行立法听证等“开门立法”的方法。 使用这些方法,有助于使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过程,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在立法中更好地集中人民的智慧,体现舆论,符合民心。 而且,社会各阶层的知情同意和参与,也有助于增强广大公民对立法意图的理解和认可,方便法律通过后的实施,增强法律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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