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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刚强行处理超过三聚氰胺的问题,就有了更大的信息:“有美国合作背景”的夏恩是其“美国背景”实际上锉企业自己在美国开设的书包企业。 广告标榜的“100%进口奶源”更是子虚乌有,据中国乳业协会相关人士介绍,实际奶源是山西和黑龙江,也就是雅士利企业在上述两地自行建设的奶源基地。 ( 6月12日《每日经济信息》)
昨天上午,夏恩企业召开了证明会,回应股东是美国夏恩国际有限企业、夏恩养分国际(新加坡)民间有限企业和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企业。 但是,夏恩企业公关人员没有立即应对美国股东的注册情况、经营业务以及对广州夏恩企业的贡献。 媒体质疑进口奶源实际来自国内,夏恩说,从今年1月开始全部使用进口奶源,“100%进口奶源”的新包装生效,产品委托山西雅士利企业加工。 到2009年为止,该企业的产品包装没有采用进口奶源的标志,也没有推广100%使用进口奶源的标志。
既然要召开证明会回答疑问,为什么要在重要问题上“抱着琵琶半屏蔽”? “美国的背景”到底是书包企业还是空壳企业,直接拿出证据就行了,似乎没有必要隐瞒。 既然主张今年1月开始全部使用进口奶源,那么具体的奶源地应该向公众证明,似乎也没有必要吞下。 如果这两个重要问题不明确世界上,夏恩奶粉的广告文案是否属实,依然值得追究。
国务院1987年10月26日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不正当竞争法》、1995年2月2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所谓利用广告制作虚假推广,是所利用的广告中存在虚假不真实的复印件,是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比较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承诺等服务
由此,在夏恩奶粉真的在自己的海外包企业冒充外国背景的情况下,提供了“虚假的不真实复印件”。 如果使用国内的奶源冒充“100%进口奶源”,则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认为“不符合事实推广”,有违法的嫌疑。 对于这样重要的问题,施恩的证明书有点不得要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制作虚假推广,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根据本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混入商品、假冒、假冒真货、假冒次品或假冒不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基于法律 据此,如果善意的广告推广不真实,不仅有违法嫌疑,还有犯罪嫌疑。
当然,就目前而言,尚早评估夏恩奶粉是否有虚假推广的嫌疑,因此相关部门需要立即仔细调查,这样才能向顾客解释,为市场带来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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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新京报:施恩奶粉广告是否不实应予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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