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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目前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清单》。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单》(见附件)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12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单》废除。

【财讯】农业部调整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从年1月1日开始,农药进出口单位必须按照新清单的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通过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因海关商品编号调整,“通知书”海关商品编号与实际海关商品编号不一致的,进出口机构可以在年1月1日前向海关申报农业部出具的比较有效期内的“通知书”。 从年2月1日开始,进出口部门必须持有与实际海关商品编号一致的“通知书”向海关申报。

【财讯】农业部调整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在这里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清单

2011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列表

注:第38章次要注释中记载的物质:艾氏剂( iso )乐杀蜱( iso )毒杀芬( iso )敌菌丹( iso )氯丹( iso )杀虫脒( iso ); 乙基杀螨醇( iso) DDT(iso,inn ) [ 1,1,1 -三氯- 2,2 -双(4-氯苯基)乙烷]二醇( iso,INN )二醇( iso )及其盐或酯; 1,2 -二溴乙烷( iso ); 1,2 -二氯乙烷( iso )乙酰胺( iso ); 七氯( iso ); 六氯苯( iso ); 包括1,2,3,4,5,6 -六环己烷[六六六六( iso)]、林丹( iso,inn ); 水银化合物; 甲胺磷( iso )。

【财讯】农业部调整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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