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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放弃“刑法优先”的错误认识,更好地执行中央政策等法律和制度的“保守”,可以防止“赢了官司,输了公司”这是“太子乳”式的悲剧。
湖南太子乳集团被裁定于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至今已经7年了。 曾经风景无双的《央视广告的标志王》逐渐消失,这个刀光剑影的资本故事,真的落幕了吗? 经过公司破产、刑拘、无罪释放等起伏,太子乳原社长李途纯最近再次声明了维权。
太子乳曾经是全国知名的乳业企业品牌,鼎盛时期的收入达到了30亿元。 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从此陷入了不振。 其创始人李途纯的经验更有波折:太子乳集团濒临破产时,李途纯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挪用资金罪、侵犯职务罪被捕,拘留15个月后无罪释放。
“太子乳”公司合法财产权的所有者李途纯因监护权等理由无法在破产重组中主张合法权益,失去自由的他看着自己合法财产权的任何人被处分。 这不仅是当事人的悲剧,也是我们经济快速发展中的“痛点”。
“与节不同,物是人非”,李途纯即使通过法律途径维持部分产权的合法权益,也必然很难恢复他当时的“太子乳”。
李途纯事,不是孤案。 每个事件的当事人都像李途纯一样,通过司法途径寻求维权。 事实上,有律师说李途纯比他们“幸运”得多——检察机关事实上寻求精神保护他。
“李途纯们”经历的事情一般多而杂,其中的非非恐怕不是一句话就能结束的,是否有法律上的缺陷也很难轻率地得出结论。 但是,在“太子乳事件”中,就像“如何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权不受侵害”的问题一样,相关部门已经调整,社会也形成了广泛的共识。 实际上,“太子乳”式悲剧的共同优势之一是,有点地方公检法机关把经济纠纷视为犯罪,刑法的强制干预导致了“打赢官司输给了公司”的结果。 因为“未治疗”才是“太子乳”悲剧最值得反省的地方。
一个地方司法机关在解决与公司房子相关的问题时经常存在“刑法优先”的误区。 也就是说,公司的某一“越境”行为发生后,司法机关不寻求和限制其他社会行为规范和法律规范体系,而是直接诉诸刑法。 特别是现在的有钱人,因为“富不仁”等问题,激发了观光客的“仇富”精神。 除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有“经济越位”行为外,公司的房子容易受到刑法的优先评价,但应该处于优先评价的法律下降到了后序评价。 很明显,李途纯因无罪被拘留了15个月,是“刑法优先”结合的苦果。
从法律规制市场经济的适用顺序来看,刑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后盾法”,在法律适用的序列中应该在最后。 只有企业法、合同法等民间商法、经济法、行政法无法达到管制目的时,最后才适用于《刑法》。 例如,公司家经常参与的融资类犯罪是我国民营公司融资困境的折射,这是“压力型犯罪”。 刑法连标本都很难治,弥补民间融资的制度缺陷是最好的方法。 因此,用经济法、民商法等优先评价可以产生更社会一致的结果。
“保守性几乎”是现代刑法的终极价值之一,也称为必要性,几乎意味着立法机关在这一规范确实不可或缺、不存在替代处罚的其他适当做法的条件下,可以将违反某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 特别是刑法对市场经济行为是“保守”的。 刑法在很多情况下限制了公司的人身自由,因此无论司法判决如何,这家公司基本上都会“喘口气”,公司很有可能倒闭。
当然,“保守性大致”是法律的大致,为了发挥保护公司和公司财产权的作用,需要制度和法律的具体化。 去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发表了关于完全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全文。 最高级院随后发表了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两个意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视为犯罪解决,进行了具体化设计。
我们必须抛弃“刑法优先”的错误认知,更好地执行中央政策等法律和制度的“保守”。 这才是反思“太子乳”式悲剧的重要意义。
(作者是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标题:【财讯】新华社:反思太子奶事情 须防经济纠纷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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