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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一霖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状况依然严重而复杂。 广大党员干部夜以继日地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奋斗,集中在无视条件、无视得失、阻止疫情的强大力量上。 但是,仍有少数干部对疫情防控工作作风诡诈,无法履行职务等问题。

【财讯】防控疫情不力将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那么,在疫情防控业务中,那些行为有违反纪律的嫌疑吗?

涉嫌违反纪律。

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是违反党纪的行为,一般是违反职工纪律的问题,也可能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违反群众纪律等问题。

从多省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例子来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比较普遍的违反纪律行为是违反职工纪律的行为,如果有人不及时准确地提交疫情防控工作的消息,有人就擅自离开职务,不去单位,有人就形式 具体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121条中,规定进行失职行为的第122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第120条、不报告就业情况、不如实报告、欺骗下级的行为、以及兜风条款的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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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依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不报告重大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重大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看处分。 ”。 在疫情防控中,相关负责人如果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可能违反该条,构成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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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七十二条:“拒绝执行党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取消警告、重大警告或者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紧急情况下,拒绝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观察或除籍处分。 ”。 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组织安排,就有可能违反组织纪律,构成这个错误。 请注意现在的疫情防控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时期或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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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直接对负责人和指导负责人,情节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的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党内职务,留党看处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二)违反有关规定保留、收缴群众财物,(三)没收群众财物,(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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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行为。

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委员会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八章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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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隐瞒、虚假报告、缓解传染病疫情,传染病爆发、流行时,立即组织救治,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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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录、记录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解职处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依法不履行职责,以免发生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集体事件。 疏于管理优待抚养、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集补偿等专业物品;(4)其他玩忽职守、耽误就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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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有上述行为,构成职务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分。

涉嫌犯罪。

无力防疫首先可能违反的罪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该条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员工负有重大责任,传染病的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员工。 根据2003年5月14日《二高》《关于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等灾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在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预防、控制的政府卫生行为 或者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没有进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公务的人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负有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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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具体包括: (一)对发生突发性传染病等灾害的地区或突发性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性传染病的患者,根据预防、控制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 (二)隐瞒、缓报、虚假报告或授权,指示他人隐瞒、缓报、虚假报告、虚假报告灾害情况,感染范围扩大或疫情情况、灾害情况恶化的(三)不执行突发传染病流行等灾害应急解决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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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采用预防、控制贪污、侵占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财物或者挪用的,违反《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公款流 挪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济、优待抚恤、救济等财物,构成犯罪的,直接对负责人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因挪用特定财物罪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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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事业中,具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急救、报道传播、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员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公共财产、国家 (本报记者刘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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